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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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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1998-00020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布机构 ] 省政府 [ 成文日期 ] 1998-07-1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发[1998]34号
[ 名 称 ] 关于在全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关于在全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时间: 1998-07-16 00: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精神,为使城市居民中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促进社会稳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这项制度,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全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分以下两步进行:1998年底前,各设区市和县级市都要建立起来,县政府所在地的镇一半以上建立起来;1999年底以前,全省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全部建立起这项制度。

  二、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中,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为保障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第一类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第二类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第三类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实事求是地制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加以调整。各地制定最低标准及计算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时,要与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下岗生活费和生活困难补助等各类保障项目相衔接。城镇居民在享受上述保障后,家庭人均收入仍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保障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及时调整,以保证保障对象的准确性,使有限的保障资金合理有效地发挥救助作用。

  三、认真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建立与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地要认真落实。地(市)、县(区)财政负担比例,由各地(市)政府(行署)确定。保障资金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将列入预算的保障资金逐级拨入街道(镇)财政所设立的专户,及时划拨。年底保障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终要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保障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四、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优惠政策,提倡社会互助,鼓励保障对象劳动致富

  各地、市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抓好再就业工程,加强失业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比例,严格控制社会救济对象的总量。同时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对保障对象在从事个体经营和再就业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减轻社会救助压力。各地要教育群众体谅国家的困难,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要发挥企业和工会组织的作用,广开就业门路,积极安排下岗人员。要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在充分发挥家庭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帮助保障对象解决生活困难。

  五、加强领导,通力协作,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的体制。各级政府要把建立这项制度作为当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实施。省政府已成立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周密安排,加强管理,建章立制,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公开,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保障资金,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保证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劳动部门要做好失业人员救济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发放工作,按规定及时调整失业救济和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并把扶贫帮困和解困工作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结合起来。人事、统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宣传、调查摸底、相关配套政策的落实工作。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是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层组织,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他们的领导,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其工作创造条件,确保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顺利实施和健康运行,为推进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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